近日,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消息一经爆出来,舆论一片哗然。事情很简单: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却揭示出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间隙。
辱母杀人案所带来的讨论估计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料到的,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只是对于欢个人生死的关怀,更是折射出大众情绪的一种焦虑和不安。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遭遇于欢一样的屈辱和无助。群众对真相的关切,是因为对法治的希望还没有破灭。
也正是从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官在判案时,除了坚持法律之外,也应当注意防止判决与大多数人心中的底线正义相违背。司法,应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
法律的背后,也应有人情的温暖,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