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山东聊城辱母案中法律与伦理的冲突和处理

来源: 2017-04-07 11:44:33

 

山东聊城辱母案一审的判决结果,无论在事实认定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显得极为偏颇,进而引起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是一个法律与伦理冲突的典型案例,它的正确处理不仅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的走向,更重要的是要让法律真正取信于民,如同习总书记所说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为从业30多年的律师,兹谈一点粗浅看法。

△案件的关键事实。

于欢看到杜志浩等人用极其恶劣的方式(非暴力)摧残其母亲的精神并猥亵、侮辱长达6小时,他实在忍无可忍。在当时的情况下,他是选择忍受还是愤起反抗?如果愤起反抗,其后果如何预料,又如何认定呢?这是本案的关键。对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涉及到法律与伦理的冲突,更关系到法律规则背后的价值取向问题。

一审在没有查清本案重要事实,对本案的特殊性及被害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的情况下,而认定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及刑附民赔偿400多万元。无论从法律还是伦理角度讲,都是错误的,而且还有袒护黑恶势力之嫌。

一审认为,虽然于欢当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阻碍,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及母亲的生命健康权未被侵害,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也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下的不法侵害前提。这是对正当防卫法律内涵认识理解的过于粗浅。

结合本案分析可以看出,一审未能认定于欢的正当防卫,这是极其错误的。

①于欢的行为是一种为了保护母亲和自己的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②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杜志浩等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杜等人对于欢和他母亲实施的是一种犯罪行为,是典型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而一审错误地认为杜某等人仅是过错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③当时杜志浩等人正在采取极其恶劣的方式猥亵、侮辱于欢母亲,而且长达6小时之久,民警出警之后也并没有消除这种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侵害行为仍然在继续进行,这种长时间的非暴力侵害后果,比暴力更为严重。

于欢在忍无可忍,也是出于无法逃脱的困境下,为了自己和母亲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得已用奋起反抗来制止杜某等人继续实施的不法侵害,完全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④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杜志浩等人而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试问:A、杜某等人用如此明显的犯罪行为对于欢及母亲人身健康权进行极端地摧残、侮辱,难道还不存在不法侵害的前提吗?难道非要用刀、用枪杀人才存在不法侵害吗?

B、于欢是在忍无可忍,无法逃脱的困境下,而且是别无选择的时候奋起反抗,如果他再不反抗,有可能就要出人命。因而愤起反抗,还不紧迫吗?

由上可以看出,于欢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本案实际也可适用刑法第21条,该条是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具体内容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一审认定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适用刑法第234条规定,判处无期徒刑,这是错误的。于欢所采用的防卫行为,其动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伤害的动机,完全不符合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法律特征。

还有,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另外的犯罪事实,有责任移送或建议其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本案赵某涉嫌非法拆借,杜志浩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非常清楚的事实。然而一审没有认定也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只认为他们有过错。作为执法机关,应该清楚法律最本质的功能是惩恶扬善,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秩序。

一审判决不仅与其相悖,而且已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全民愤慨,不能因为个别法官对问题的认识存在差异,而代替法律。

本案从伦理角度讲,它与法律相冲突的地方表现在:

①于欢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不应该超过一定的限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是超过一定限度了,但从伦理角度讲,在当时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法掌握和控制这个所谓的限度,他在当时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只有拼命反抗才能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说,他其实并没有超过限度。

②本案是否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的前提,一审认为,对方没有使用工具,没有杀人就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法侵害行为。从伦理角度讲,这其实是完全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因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超越了一般人所能承受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的底线,它是一种犯罪行为。任何人都会制止这种不法侵害行为。

③本案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一审认为对方没有用工具威胁于欢及母亲的生命健康权,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从伦理角度讲,于欢是在忍无可忍又无法逃脱的情况下,无其它选择不得已而愤起反抗,这难道还不紧迫吗?

任何事情都是辩证的,关键在于如何重新认识这个问题,更关键是如何正确处理这个问题。法律规定背后的价值取向应该是匡扶正义,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秩序,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笔者认为,一审出现这种不尽如意的判决,基于两点原因:

①漠视私权,公权至上文化的遗毒。

②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有待更新。

关于伦理与法的冲突问题,笔者认为两利相权取其重。社会舆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与因个人素质而出现不如人意的判决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有名言说,“法律真正的公平、正义,不在法律本身,而取决于执行法律的人的素质水平。”

可喜的是,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已引起山东省和最高检最高法的高度重视,目前此案正在积极处理中。

笔者希望二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一审的错误认识予以纠正。综合平衡法与伦理的冲突,还于欢母子一个公正,给社会一个圆满的交待。

(作者:重庆工商大学教授、律师李玉盛)

 

相关关键词: 聊城 山东 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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