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是我国当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力量,是惩贪肃腐的主力军,两者立足各自职能,在不同层面惩治和预防腐败,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具体工作中,二者之间或多或少存在案件线索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制约了打击腐败分子的力度和效果,且不断上升为群众议论和关注的热点。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是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2016年8月,省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是从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案件查办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移送处理、协调机制与纪律要求四个方面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进行了详细的、全面的规定,我认为这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案件线索资源共享。目前,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和信息资源有上级纪委交办的、群众举报的、信访部门移送的,还有党委政府交办的以及财务、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总的来说要比检察机关更多更广泛。与纪检监察机关相比,检察机关的线索来源渠道就很少,其中有可查价值的就更少。因此,按照《通知》精神,加强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会商,能够将有可查价值的案件线索及时筛选出来,统一分配使用,从而提高案件信息资源的使用率。
其次,有利于案件突破。检察机关办案,国家法律虽然赋予了必要的强制措施,但是要适用这些措施,国家有明确的条件和程序限制,如在不符合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2小时,最长不能超过24小时。时限一到,要么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要么就要放人,对案件突破而言有很大困难。但是,纪检监察机关就不同,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双规”、“两指”措施,这对于突破案件、打垮腐败分子的心理防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有利于许多重大案件和重要案情的突破,能大大提高查办案件的效率与质量。
第三,有利于党政纪处分和法律处理双到位。以前,由于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案件信息移送传递不到位,还存在应追究法律责任而未追究、应给予党政纪处分而未处分的问题。这次,《实施意见》第三部分对案件的移送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这就实现了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无缝对接,既能让纪律审查案件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得到法律制裁,又能让违法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及时受到党政纪处理,能够使党政纪处分和法律处理双到位。
综上所述,加强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能够实现“法”与“纪”的结合,是建设廉洁政治的重要保证。因此,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不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一是规范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资源共享。检察机关要积极参加反腐败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不足以及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来解决的问题,积极争取支持与配合,打破孤军奋战的局面。对于涉及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重要案情,要积极向纪检监察机关做好汇报,主动接受纪委领导,借助纪委力量排除阻力,消除障碍,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主动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案源线索和案件信息协商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双方的沟通与联系,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二是规范办案工作制度,整合办案力量。加强办案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初查、调查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可根据查办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通报案情,充分借力各自优势,通过协调配合机制推动办案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突破之时,可根据需要通知检察机关启动侦查程序,同步介入案件的侦查调查,同步固定证据,通过法定的侦查手段,整合办案力量,提高工作效率,迅速把办案工作推向深入。检察机关在初查案件中需要接触被初查人时,可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做好汇报,以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也便于适时借力纪检监察机关的“双规”、“两指”等调查手段,为突破案件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规范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对于检察机关查办的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违法案件,特别是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不构成犯罪,但确有严重错误和问题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做好案件通报和移送,确保党政纪处分不落空。同时,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案件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并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受理,及时审查,符合立案规定的立案侦查,不够立案的,及时将不立案决定及理由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双方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追赶超越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