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方式改革推动案件繁简分流

来源: 2017-03-07 10:23:01

 为提高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在探索庭审方式改革上下功夫,积极推进民商事诉讼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改革,初步构建了繁简分流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2016年,该院审理民商事案件5934件,审结5466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5014件,简易程序适用率84.49%,审理周期平均缩短了10天。
一是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庭审时间。针对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简化诉讼程序,即无须经过举证、认证,也无须法庭辩论,直接进入法庭调解或裁判。通过简化诉讼程序,进一步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总结争议焦点,引导庭审活动。案件争议焦点的准确归纳,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顺利完成举证,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从而提高庭审质效。法官在原、被告陈述诉辩意见结束后,将双方认可的事实确定下来,予以当庭认定,然后将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归纳总结为数个争议焦点,作为举证、质证、认证阶段的线索,要求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提供证据;认证阶段完成后,法官对可以确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总结、归纳双方在法律关系、责任分担等方面的分歧,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辩论。此外,两次总结争议焦点,第一次归纳双方事实上的分歧,第二次归纳双方法律观点上的分歧,同时将共同确认的事实与法律意见从庭审活动中剥离,使庭审活动重点突出,节奏分明,简洁明快。
三是坚持诉辩式审判方式,提升审判能力。法官必须摆正自己在庭审中的位置。法庭调查阶段,改变以往法官“一言堂”,对事实、证据逐一发问、调查的模式,由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法官只听取意见,准备认证;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只指挥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不得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对当事人陈述与焦点无关的事实、阐述与本案无关的理由,及时制止,予以引导,担负起维持法庭秩序、控制庭审节奏、指挥庭审活动的职能。
四是推行当庭认证,强化庭审职能。当庭认证有利于强化庭审职能、提高庭审活动的透明度,避免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在庭审中坚持认证原则:证据必须提交原件,或提交与原件核实过的复印件;所有证据必须经过质证;一方当事人所举之证据,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应当庭认证;一方提出证据,对方有异议,但明确表示不能举证推翻或所举证据不能推翻的,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的公证证明书,对方不能举证推翻的,予以认定。
 

相关关键词: 繁简 案件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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