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受理调解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年仅7岁的案外人小宇(化名)的抚养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原告王某系小宇的祖母,被告李某系小宇的母亲。被告李某与原告之子苏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小宇,2015年被告与苏某在府谷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儿子小宇随父亲苏某一起生活,李某在儿子未满十八周岁前每年给付抚养费4000元。2017年2月,原告儿子苏某去世,原告夫妇已年逾六十且体弱多病,抚养年幼的小宇有心无力,原告希望小宇随其母亲李某一起生活。而李某已于去年再婚,现任丈夫不同意抚养小宇,否则面临离婚的可能,李某陷入两难,于是原告王某将被告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明确此案中小宇父亲去世后母亲具有抚养小宇的义务,同时考虑到被告李某刚刚组织新的家庭,在其未做好心理准备和丈夫思想工作的情况下将小宇带回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且会影响家庭的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反复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剖析利害关系。尤其是人民陪审员王换清,庭后主动联系原、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几天的不懈努力,帮助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小宇随被告李某一起生活直至其满十八周岁止,原告王某自愿于当庭一次性将其孙子小宇8万元分红款、另给付被告李某8万元,共计16万元交给被告李某用于抚养小宇。案件款当庭兑现,被告李某表示有了这笔钱可以让其丈夫减少后顾之忧,将加强沟通好好抚养小宇,原告王某也表示安排好孙子的生活心里踏实许多,当天小宇便随其母李某回家生活,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父母均死亡或无力抚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负有抚养的义务。当父母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情形严重时其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承担刑事责任。亲情是人世间最美好珍贵的感情,而法律是最基本的底线,无论是谁都不能成为例外,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