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内外勾结,让国有资产遭到重大损失的案件

来源: 2017-05-22 17:54:09

 

关于开封火电厂2×600Mw扩建工程铁路专用线问题的调查经过

2009年3月3日,一份让全厂职工感到气愤,让具体参加谈判的人员感到自己是开封电厂罪人的合同终于签订了,这就是开封京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称开封火电厂,下简称京源公司)与郑州联邦煤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联邦公司)签订的铁路专用线年租金498万元租赁合同。从原来京源公司与开封市农业银行签订的年租金15万元,一下增租了483万元,是原租金的33.2倍,按电厂设计寿命30年计算,不考虑年租金上涨的因素,仅此一项就给国家累计造成1.494亿元的损失。

2012年8月24日,在联邦公司一再要求下,改称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与联邦公司再次签订了年租金560万元的铁路租赁合同。就这样,一个全资的国有企业,不得不每年将自己的劳动成果、本属于国家的收入560万元白白送给了一个民营企业。2012年全年实现利润-1.71亿元。

让人气愤的是造成该损失完全是一些领导干部的故意“玩忽职守”、从容不迫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至今得不到惩处。

下面就该铁路线问题的调查经过举报如下:

一、有关原开封火电厂铁路线问题

该铁路专用线系上世纪60年代初原开封化肥厂废弃的排渣线,1968年开封火电厂选址时,经市革命委员会协调由开封火电厂出资大修后无偿使用。2002年,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开封化肥厂,下称开化集团)主张向其交纳租赁费,经双方协商,自2003年起原开封火电厂向其交纳年租金15万元。

2004年12月,原开封火电厂改制,发电公司称开封京华发电有限公司(下称京华公司),2×600MW扩建机组称开封京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京源公司)。京华公司总经理毋东升,京源公司总经理刘俊良。京华公司继承原开封火电厂的所有权利。

2006年初,京源公司总经理刘俊良为摸清该铁路专用线问题,并提出是否能利用该次京源公司新建机组时将该段铁路一并收购,安排负责铁路事宜的杜建强和谷汉生摸清情况。二人调查得知开化集团因欠农行银行贷款,已将该段铁路以3200万元折抵给开封市农业银行还贷。刘总表态,京源公司愿出资1000万元收购,后因双方都没有得到上级的批复而搁置。

2006年12月30日,京华公司与农行鼓楼支行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年租金15万元,租期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l2月31日止,协议第四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即开封京华发电有限公司)有优先租赁权及优先购买权”。

2007年3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函通知,同意开封火电厂2×600MW机组开展前期工作,及所谓的“路条”;同年12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发文核准开封火电厂2×600MW机组正式开工建设。

2008年初,开封市农行南关支行委托河南省豫呈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该铁路专用线。

2008年2月20日,京华公司收到开封市农行南关支行书面通知,说近期将对铁路线进行处置,让接此通知后迅速与其洽谈有关事宜,此时因上大压小,京华公司的机组已全部关停。公司总经理毋东升通知时任煤管部经理的房新泉负责签收,并盖了开封京华发电有限公司煤管部的印章。按总经理的要求将此通知交给京源公司铁路主管谷汉生处理。

谷汉生在材料中写道:08年3月份得知,农行委托郑州一家拍卖公司拍卖该段铁路,我和刘遂(法律顾问)即向领导汇报,并立即草拟致农行的信函,想通过做工作阻止农行进行拍卖,另外还想通过拍卖会向所有参加竞拍的单位和人员说明历史原因及现状情况,迫使此次拍卖会流拍。草拟文件制成后我即向我的主管领导李韬汇报并同他一起到耿铁纯副总处汇报,耿总听后带我们到周野总经理办公室向周野总经理做当面汇报,得到的答复是“此事低调处理、不要向农行发函、不要去参加拍卖会,我找政府协商此事”。此事搁置。

在此期间,法律顾问刘遂向时任开封京源公司办公室主任白保平汇报,白保平接报后,立即向总经理周野汇报,(在此期间白保平主任曾三次向总经理周野汇报此事),周野不让他管,由他自己处理。

2008年2月27日,郑州联邦煤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

2008年3月18日和20日,河南省豫呈祥拍卖有限公司分别在河南商报和大河报刊登拍卖公告,但未通知京源公司(优先购买人)参与。3月28日,在开封市农行鼓楼支行与京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还有一年未到期的情况下,由联邦公司以1470万元竞买成交。6月中旬,开封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办理完毕该铁路专用线占地348.880亩土地过户手续。

2008年5月,京华公司与京源公司合并统称京源公司,毋东升任总经理,周野任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此时,联邦公司来人提出要求租金涨价。毋东升总经理派刘遂和谷汉生调查联帮公司的来历即到拍卖公司的拍卖情况。到郑州工商局查询后得知,联邦公司是尉氏县的两个农民在郑州注册开办的公司,还没有正式固定办公地点只是临时租房,开办注册不到半年的时间,还没有其他业务,此生意还是第一单。此次拍卖手续合法。二人向拍卖公司声明电厂有优先购买权,拍卖公司的回答是你们电厂放弃了拍卖权利,有签字回执为证,你们可以找农行索取证明。回来后,联邦公司将有房新泉签字的回执电传给法律顾问刘遂。毋总指示刘遂通过诉讼手段解决。

联邦公司在多次找电厂谈铁路租用协议未果的情况下,通过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下达财产保全通知书停止专用线工程建设,停工时间长达3个多月,租赁协议达不成铁路建设不能复工。

2008年,京源公司按照郑州铁路局的要求,投资7000多万元全部翻新了铁路。8月下旬,联邦公司分别向京源公司主张权利,提出月租金65万元。

2008年9月28日,由董事长、党委书记周野签发,京源公司向开封市人民政府发出〔2008〕8号文《关于开封火电厂2×600MW扩建工程铁路专用线所遇问题的紧急报告》,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提出,该条铁路专用线已是发电企业必需的附属设施,几十年来我们为该铁路专用线的修复、维护投资巨大。如今该铁路专用线却被个人公司垄断,给国有企业带来无穷后患,纵观从联邦公司的成立到全部手续办理完毕,整个操作过程的恶意是显而易见的。为此,我们在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同时,恳请市政府关注此事,确保发电企业处于良好的法制环境。此文发出后至今未见回复。

据知情人反映,国庆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开封京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派人将〔2008〕8号文一式七份送到开封市政府秘书科,可是就在文件批转中,董事长、党委书记周野亲自到市政府终止审批流程,将当时负责工业的副市长吉炳伟已做了批示的报告追回并销毁。

2009年2月8日,京源公司将铁路专用线谈判情况向河南分公司发出了《关于铁铁专用线有关问题的请示》(京源〔2009〕10号文);2009年3月4日,河南分公司作了《关于开封京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工程铁路专用线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电投豫工程〔2009〕4号文),同意京源公司与联邦公司签订租赁协议。

2009年3月3日,开封京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联邦煤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铁路专用线租赁合同,租赁费为每月41.5万元(年租金498万元)。并在原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违犯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于当月一次性付清2009年的租赁费498万元。

开封京源发电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7月和2011年1月、7月分别付给联邦公司租金共计996万元。

2011年7月18日上午,开封发电分公司纪委书记王皓通知监察部纪检员徐建华,让其负责落实省公司纪检组发的协查通知,要求调查铁路线的有关问题。随后,徐建华立即到档案室调取所有有关铁路线的文件和京源公司、京华公司的党委和总经理办公会记录,复制了所有查到的文件,并简单起草了汇报材料。当天晚上,王书记召集全体党群部门的人员在开封市香山饭庄吃饭,半途,王书记说要到省公司去,提前退席。

第二天上午,徐建华带着材料向王书记汇报,王书记立即进行制止,他说:“王总知道不知道,王总叫查不叫查,此事先放放,不要慌着调查。”(此处的王总就应该是河南公司的总经理王志平),徐建华立即向总经理吕学斌和党委书记陈晓宇汇报,并建议,既然河南公司纪检组下了协查通知,公司纪委应该按照纪检组的意见将情况调查清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都同意。之后总经理、党委书记和王皓书记一起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继续调查此事。之后,而调查工作全由王书记具体负责。此期间,徐建华曾向王书记建议到市政府调查京源公司2008年08号文件的审批情况,被王书记否决。

调查结束后所形成的调查报告中,凡是牵涉到关键人的地方,一概被掩盖。

经调阅开封京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和2009年总经理工作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未发现研究铁路产权方面的内容。

2011年9月,联邦公司找到开封发电分公司协商,要求提高租金,双方经多次谈判未果。原因是:1.联邦公司要求2012年年租赁费650万元,并以后每年按照10%的幅度增加合同额;2.坚持专用线的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由开封发电分公司负担;3.不执行实际过轨运距和实际过轨量,要求按产权长度和250万吨/年的标准计算过轨费。同时,联邦公司多次向开封发电分公司、开封车站等单位发送铁路停运函,对电煤运输进行限制,直接对开封发电分公司正常生产造成影响。谈判中,电厂人员多次提醒对方国家的利益挖的太多了,后果难以想象,联邦公司人员说,我们在北京有人,老板常驻北京,不怕别人告发。

为保证电煤的正常供应,开封发电分公司先后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河南省、开封市发改委等部门领导和上级公司进行了汇报。

2012年7月10日,开封市发改委对此也一反常态,以《关于开封火电厂铁路专用线有关问题的函》的形式,分别函告开封发电分公司和联邦公司,要求按该函的指导意见进行谈判。但是,双方仍在过轨费标准和运距未达成一致意见。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市发改委再次提出调解方案:过轨费按照0.483元/吨·公里执行;分歧运距2.7公里由双方各承担二分之一;根据上半年过轨量测算全年过轨量。过轨量考虑前三年逐年递增,按年均220万吨计算;过轨量小时不减少费用、大时不增加费用。过轨费按560万元/年(不含代维费及其他费用)执行,合同期限为6年。

2012年8月2日,开封发电分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并请示河南公司后决定,同意按照此方案与联邦公司签订过轨费合同:即过轨费按照560万元/年(不含代维费及其他费用)执行;合同期限6年。

2012年8月5日,开封发电分公司法律顾问刘遂出具了汴电发顾建字【2012】1号《关于续签铁路专用线租赁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该意见书指出:

一、铁路专用线过轨费的定价权属省发改委,且经开封市物价局以汴价价字(1999)第214号文转发的河南省物价局豫价工字235号文《关于调整河南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铁路过轨费每吨公里0.2元的规定现行有效。

二、市发改委固然以参照国家煤炭铁路运价调整幅度将原每吨公里0.2元过轨费调整提高为0.483元/吨公里。一是市发改委无此行政权限,二是煤炭铁路运价与专用线过轨费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因此二者不具有可比性。

从该合同文本第四项第五目看:“乙方(我公司)负责该铁路专用线的维护,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的约定是于情、于理、于法讲不通的。

综上所述:如今铁路专用线过轨费合同既缺乏合法性,又显失公平性。市发改委的两个函件因超越行政权限,似是无源之水。同时与民事交往的基本原则“公平”也是相悖的。

2012年8月24日,开封发电分公司与郑州联邦公司正式签订了年租金560万元铁路租赁合同。

2013年4月15日,中电投河南公司党组纪检组对开封发电分公司下达了《关于原开封火电厂铁路专用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对时任煤管部主任房新泉同志定性为:“未经授权,在农行书面通知上签字盖章属于越权行为”,“这一做法属于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责成开封发电分公司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房新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但是,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上就没有“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这一条。5月15日,开封发电分公司党委秘密的做出了《关于给予房新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理决定》,该文件只能“根据河南公司党组纪检组处理意见,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房新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规定该文件不下发、不传达。据了解原总经理毋东升、党委书记周野也受到类似的处分。(据我掌握的情况,以上处理意见完全是为了应付上级督察和平息职工群众的意见,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全、定性不准的情况下,不按规定程序决定的。)

纵观围绕该铁路专用线发生的一系列问题,以下几个问题不能不让人反思:

1、为什么联邦公司自2008年2月27日成立到3月28日一个月的时间,就能以1470万元竞买成交?

2、为什么2008年9月28日,京源公司向开封市人民政府发出〔2008〕8号文《关于开封火电厂2×600MW扩建工程铁路专用线所遇问题的紧急报告》,无下文?

3、为什么在原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违犯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一次付清2009年的租赁费498万元?

4、为什么开封发电分公司多次向河南公司汇报,要求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却得不到支持?为什么凡是有利于联邦公司的报告却批复很快?

5、为什么在开封发电分公司纪委调查有关铁路线问题时,会发生所谓的“王总”知道不知道,让查不让查的问题?

此事已成谜团,必有小人作乱

国企利益受损,奸臣何时归案?

这是一桩有预谋、有计划、有导演、有小丑共同制造的典型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此案几经调查,至今未得到处理,当事人却得到提拔,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开封电厂人期盼着尽快将此事查个水落石出!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按照党纪国法严惩腐败分子。

作者曾将此材料多次发送中纪委、省纪委、河南省反贪局,只有河南省反贪局的娄涛检察官前来,复制取走全部调查材料,但是至今毫无音讯。

据了解,目前,该案再次出现转机,经上级同意,准备以两亿元的价格将该铁路产权转让给发电公司。

 

相关关键词: 国有资产 案件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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