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毛某手里持被告2013年3月14日所写的3.6万元的欠条和2013年4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2.9万元的单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未归还的3.6万元,并提供被告写出的3.6万元的欠条和2.9万元的银行转账单子。
被告艾某辩称,我向原告写出3.6万元的欠条是实事,但是第二天原告只给我转账2.9万元,我虽然写了3.6万元的欠条但是我们之间没有发生实际借款行为,只给我转账了2.9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要购买一辆卡车,于2013年3月14日要向原告借3.6万元并当天去原告家里写了欠条,第二天原告给被告转账了2.9万元。被告打电话时原告说卡里只有这么多钱,后面给他还2.9万就可以,因多年朋友关系被告没有从原告手里拿回自己写的欠条,并一年后把2.9万元还给原告。
开庭时,原告虽然称2013年3月14日从自己的银行卡取3.6万元借给被告,给的是现金,经我院到银行调查2013年3月14日原告从自己卡里未取过这笔钱,只显示2013年3月15日转账2.9万元,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所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不仅原被告得到了合理、公正的答案,更体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