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入刑”门槛不该傻傻分不清

来源: 2017-04-10 10:48:29

 

像这样的袭警案例,不只是在安徽,在全国各省都有很多。有民警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一线干,就没有没受过委屈、没挨过骂、挨过打的。(4月9日法制日报)

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列入刑法适用范围。其中,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如果连自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却要求他们对社会和谐稳定负责,于情于理很难说得过去。把袭警行为列入刑法适用范围,就是要让这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在构建和平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

如今,袭警入刑已有一年多的时间。而从实际情况看,其效果似乎并不尽如人意。毕竟,对警察的谩骂、侮辱和殴打等暴力袭警行为,一直以来就没淡出过公众的视野。今年2月,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就通报了6起暴力袭警典型案件。如果放眼全国,相信此类案件还有很多。

打人犯法,这是人所共知法律常识。既然如此,为何还有人敢对警察频频动粗呢?不得不说,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妨害公务罪第五款的规定过于简约笼统,使得罪与非罪很难把握。袭警入刑门槛模糊,让抗法、袭警事件得不到相应制裁,在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人无法无天的贼胆。

阻碍、妨害公安民警执法,不仅是对警察执法权威的严重挑衅,更是对国家尊严和法律尊严的公然蔑视。遏制袭警频发现象,对妨碍公务要达到何种程度、造成怎样后果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必须尽快进行明确。让法律条文和执法实践无缝对接,以此倒逼暴力袭警是犯罪深入人心。

当然,我们在支持法律保护警察的正当权益时,同样希望警察能主动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试想,如果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持先礼后兵原则,相信大多数人都愿意配合警察的管理。否则,一个滥用权力的警察,又如何引导公众去敬畏法律。一旦引发对抗和冲突,恐怕双方都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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