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乘坐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载客5人(含驾驶员),从永善县黄华镇金寨村枇杷树社向金寨村环山子社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枇杷树社024号蓄水池时,该车从道路南侧驶离路面,坠入第024号蓄水池旁左侧一个水深约2米的蓄水池内。
经庭审查明,案发前驾驶人员并非罗某某。罗某某是乘车人员,而且喝了酒,因当天下大雨,路遇陡坡,路上有黄泥车轮易打滑。驾驶员尝试几次都没有爬上去,罗某某便主动说让他来试试,货车爬上去后就是个急转弯处,那里正好有个蓄水池,因未能及时转向。车就冲进了蓄水池,造成乘车人员洪某某、李某某(4岁)母女俩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转向、制动系统功能有效。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系酒后驾驶,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现场积极施救被害人,等待交通民警处理,事后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属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现场积极施救被害人,等待交通民警处理,事后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生命诚可贵,酒后驾驶是对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都不负责任的行为,生命没有第二次,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既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任,也是对家人朋友关心的回应,亦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我们拒绝“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的日子,我们追求“司机把酒戒,酿出数珍珠”的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