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司机肇事后逃逸,自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法院从轻处罚获缓刑。日前,靖西法院判处被告人陆某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4月3日约22时,陆某强驾驶车牌号为粤ZB293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210省道由龙邦镇往地州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210省道144KM+170M路段时,碰撞其前方正在骑着普通二轮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农某亮,造成农某亮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某强并未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逸,后又将车开回事故现场附近的乐村小学停放,然后搭乘过路车辆回靖西县城。案发后,死者亲属农某国赶到现场并报案。经鉴定,农某亮系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认定,陆某强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且发生事故后未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而是驾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陆某强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农某亮无责任。同年4月4日10时许,陆某强到交警投案。另查明,2016年5月13日,经本院调解,死者家属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方已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17.34万元,死者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靖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强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被办案机关发觉后,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主动直接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法院最终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