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最高检作为牵头单位,与其他政法机关共同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工作。(3月12日新华网)
久押不决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超过办案期限,久拖不决,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情形。对久押不决案件开展集中清理纠正,其实依据的就是疑罪从无原则,目的是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公诉和审判环节。
疑罪从无,即被告人在不能证明有罪又不能证明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也就是说,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定罪时,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要求。毕竟,严格遵循证据裁判主义,一切用事实说话,法院的判决才能经得起时间检验,法治的公正才能获得群众认可。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大多具有社会影响大、犯罪性质恶劣等特点。为了尽快消除影响,给公众一个交代,办案人员往往盲目追求破案效率,而常常忽视证据存在的疑点。在快办快结错误思想的驱使下,导致部分嫌疑人蒙受了不白之冤,有的因此失去了人身自由,有的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其中的教训值得深思和反省。
近几年,我国的司法制度日益进步,法治环境逐渐完善。在这么一种语境下,各地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南商丘赵作海案、云南巧家钱仁凤案和浙江张氏叔侄案进行了纠正。把“疑罪从无”理念引入法院审判实践,折射了我国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与平衡,彰显了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
法院审判不是儿戏,来不得半点马虎。尤其在行使生杀予夺的权力时,切不可对差不多让步,绝不能向有可能妥协。以事实为基础,按法律来办事,正是法治社会应当恪守的准则。反之,如果审判环节无视证据瑕疵、绕过程序正义,一旦让好人做了替罪羊或冤死鬼,既纵容了真正的凶手,也透支了司法的公信力。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应该缺席。“疑罪从无”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当然无可厚非。与此同时,被害人的人权更应得到重视。因此,被告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后,公安机关应当重新启动立案侦查程序。把真正的凶手绳之以法,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正是我们最为乐见的法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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