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这只是自己的一件小事,就没有及时向组织报告,没想到铸成大错,都怪我平时不注重学习,以后我一定要加强学习,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事项,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处分……”云南省施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杨正玉近日在接受组织处分时懊悔地说。(《中国纪检监察报》,3月7日)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否透明一直是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近日,施甸县纪委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时,发现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杨正玉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上,没有如实填报其名下的房产信息。随后县纪委对此事开展调查。事后,杨正玉懊悔地说,自己因视为“小事”而没有如实向组织报告,直到接受处分时,才追悔莫及。笔者不禁感叹,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事项 。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核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也是检验拟提拔干部的“试金石”。严格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就是对干部进行一次“廉政体检”,从中看出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敢于自我较真。所以,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虽然事关个人信息,但对于组织来说确实事关忠诚坦荡的大事,杨正玉因为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受处一点也不冤。
那么,杨正玉为何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呢?按照他的解释,说“原以为这只是自己的一件小事”,这恐怕“难以服众”。关于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目的和意义,相信没几个领导干部不知道,身为施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的杨正玉,岂有不知之理?这其中,恐怕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吧。试问,如果所有的领导干部在面对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时候,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干部有关事项上报来的海量材料变成了死档,核查干部有关事项就难免流于形式。
“清正在德,廉洁在志。”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非小事,不如实报告,就要受到严肃处理。笔者认为,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要取得实效,前提在诚信,重点在核查,关键在运用。首先,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该对党忠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以良好的党性忠诚于党的事业。其次,通过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为从严管理干部念牢“紧箍咒”,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配套制度。最后,要防止领导干部腐败的发生,使其权力真正用来为民谋福祉,必须严格执行拟提拔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