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这只是自己的一件小事,就没有及时向组织报告,没想到铸成大错,都怪我平时不注重学习,以后我一定要加强学习,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事项,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处分……”云南省施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杨正玉近日在接受组织处分时懊悔地说。(《中国纪检监察报》,3月7日)
近几年来,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一份特别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是衡量领导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云南省施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杨正玉没有如实报告个人房产信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笔者不禁感叹,报告个人事项并非小题大做。
实际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制度2006年就开始施行。但以往只填报不核实,填好之后就密封起来“以待后查”,使得少数干部有侥幸心理,存在填报态度不端正、填写不规范、漏报瞒报等情况。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一份最新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明确规定,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
其实,之所以出台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就是为了掌握领导干部财产等情况,防止领导干部发生腐败。然而,还是有个别干部无视规定的严肃性,瞒报、漏报、错报。作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的杨正玉,就因隐瞒别墅的“小动作”成了升迁的“绊脚石”,不但没能“蒙混过关”,反而受到“处分”,完全是咎由自取。由杨正玉隐瞒名下别墅的行为,可见其对相关规定的不以为然,折射出其纪律意识的淡薄。如果纪委此次没有及时给予其当头棒喝,那么杨正玉很可能还会犯下其他违规违纪的错误。
笔者认为,对党员领导干部而言,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不仅是对自身廉洁情况的一次“健康体检”,更是对是否忠诚于党的一次考验。试问,一个不能把自己彻底曝晒在阳光下,接受组织、群众和社会监督的领导干部,又怎能做到两袖清风、一心为民?道理很简单,如果某个官员是廉洁的,他有什么必要向组织隐瞒呢?反过来说,如果某个官员在报告个人事项时遮遮掩掩,甚至不惜糊弄、欺骗组织,那就说明他的某些个人事项见不得阳光,极可能存在腐败问题。所以,领导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不是无伤大雅的“小节”,而是必须严加追究的政治失信失德行为。
所以说,报告个人事项无“小事”。如实报告个人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事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来都不是“一件小事”。近些年来,官员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工作则是一招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监督的“妙棋”,能让官员从源头上不敢贪,不想贪,不愿贪。所以,这位安监局党组书记被处分,一点也不冤。个人事项报告不是儿戏,希望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在申报个人事项时要“坦诚相见”,不报半点侥幸心理,把它当作监督自己避免腐败的一把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