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被告人姜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下午,来安县某供电公司在来安县半塔镇某地安装电力设施,被告人姜某某以其家承包土地被占用,没有赔偿到位为由,赶到现场,爬上铁塔,阻止施工,并将施工用的8个防震锤扔下。施工方经劝说无果报警。来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110指令,派民警黄某、协警石某某、李某某前往处警,黄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姜某某反复劝说,告知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姜某某不听,继续在现场阻止施工。民警黄某欲将姜某某强行带离现场,被告人姜某某拿起防震锤欲砸向黄某头部,被施工人员拦下,在带离过程中,黄某腹部、腰背部、手指多处被被告人姜某某致伤。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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