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驻公安部纪检组一次性公布了对18名违反“六项纪律”人员处分的决定,其中,局级、师职干部5人。同时,对73名轻微违纪人员予以诫勉谈话……2015年以来,公安部党委、驻公安部纪检组切实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念,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真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促进警风作风持续好转。(2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贪污腐败并非一日而成。正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某在“忏悔书”中说道:“第一次收礼是背着领导收某公司送的一条大中华香烟和一把剃须刀。”而后来竟贪污受贿人民币近千万元,从“违纪”到“违法”,最后入狱,不禁让人唏嘘,“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实很简单。
相比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某,公安部诫勉谈话的73名轻微违纪人员要幸运得多。当他们游走在纪律边线的时候,组织及时对他们进行了谈话提醒。这无疑是一剂强力“醒脑针”,及时唤醒了他们的纪律意识,也正是这剂针恰逢其时的将“违纪”苗头扼杀。由此可见,将纪律和规矩前挺,贯穿于整个日常监督管理中,抓早抓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苗头性、倾向型问题提前消灭在萌芽状态,唤醒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提高“免疫力”是十分有必要的。
“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不亦晚乎?” 全面从严治党一直在路上,纪律监督一刻不能停歇。只有让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常打“预防针”,守住纪律和规矩的底线,才能避免“病入膏肓”后的“无药可治”。
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确保政治上的“青山绿水”不受污染,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不懈努力。只有让纪律真正起到作用,管住了大多数,处理了极少数,扼杀住了“违纪”苗头,才能真正彰显出“抓早抓小”的组织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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