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中有证人出庭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的比例不到1%。我院经调研认为,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无证人出庭必要的案件外,证人出庭比例小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缺少主动申请证人出庭的意识。由于受到知识水平、社会阅历等因素影响,许多案件当事人对相关刑事诉讼程序和国家法律并不了解,其主观上就没有申请证人出庭的认知,更不用说主动行使权利,申请有关证人出庭。
二、国家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和与证人出庭有关的相应补偿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现有规定缺乏落实力度。尽管刑诉法规定应当对证人出庭的费用予以保障,但因某些法院缺乏落实力度,导致证人会对自己的误工、交通等损失有所顾虑。
三、公民法律意识滞后,欠缺行使法律权利义务的积极性。除担心报复行为等主观因素外,我国大部分公民,尤其是知识水平较低的群体,没有行使权利义务的概念和观点,只要不能从中获利,就认为没有必要把时间和精力浪费在与己无关的事情上。因此,公民法律意识落后于司法审判工作需求也是制约证人出庭的一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