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东台市富安镇境内路段发生一起两辆车辆会车时因处置不当而酿发的交通事故。
当天上午9时许,东台市富安交警中队接到事故报警:“在东台市富安镇米港村三组北侧路段,一辆小型轿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接警后,民警孙明等迅速前往处置。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当事人王某(女,48岁,东台市南沈灶镇南人)驾驶苏J987X*小轿车,在行驶途中遇对向来车会车时,由于路上有障碍物,竟采取倒车避让的措施,许某(女,56岁,东台市富安镇米港村人)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此处时,急于通过,操作失当与小型轿车相擦,未能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型轿车受损。经调查: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现场情况处置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许德芳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道路,疏于观察,侥幸大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综上所述:当事人王某、许某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当事人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