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第二种形态,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今年第一季度,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2556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671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5.3%;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536人次,占21.0%;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158人次,占6.2%;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191人次,占7.5%。前两种形态处理占比达八成以上。(人民网2017年5月16日)
重庆市各区县积极探索拓宽日常监督渠道,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并制定相应系列办法,在此基础上构建“1+X”制度体系,聚焦监督执纪各环节的关键点、风险点,重点细化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各环节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分别从实施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情形、适用方式、主体要求、工作机制、纪律要求、工作职责等8个方面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明确。
由此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根据研判结果,及时分类处置,让问题大多解决在萌芽状态。还要建立领导干部延伸家访工作机制,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谈心谈话,对情节严重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重庆市长寿区纪委派驻区交委纪检组在查处一起“私车公养”问题过程中,公路局李某主动向组织交代自己也存在利用公车油卡为私车加油的问题,并深刻反省,主动退缴违规加油的全部费用,区交委党委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
因此,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各级纪委一定要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能停留在规划当中,落实实处,以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委、纪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分别采取约谈提醒、交办督办问题线索等方式,进一步把责任压力向下传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