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抢劫致人死亡案罪犯李玉胜在玉林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4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李玉胜向李代友(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议到广西陆川县马坡镇良厚村下马寨队村民吕志华家偷狗,李代友表示同意。当晚由李代友出资,二人在玉林市汽车总站附近路边购买了弹簧刀和匕首各一把。2014年11月20日5时许,李玉胜携带弹簧刀,李代友携带匕首,由李玉胜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搭载李代友从玉林市赶至吕志华家附近路口,将摩托车停好后步行至吕志华家。二人翻墙进入吕志华家院内,从地上各捡起一根木棍将吕志华家的一只白狗(价值315元)打死。吕志华发现有人偷狗,即给孙子吕广全(被害人,时年25岁)打电话。当李玉胜、李代友将狗抬到摩托车停放处准备逃走时,被赶来的吕广全、黄山梅(被害人,女,殁年24岁)夫妇拦下。为抗拒抓捕,李代友朝吕广全打了两拳后逃往附近山岭躲藏,李玉胜则掏出弹簧刀朝黄山梅、吕广全乱捅,致黄山梅右股动脉断离、右股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吕广全重伤二级。李玉胜随后被闻讯赶到现场的被害人亲属当场控制。
2016年1月6日,玉林中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玉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玉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驳回李玉胜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李玉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玉胜抢劫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李玉胜提议盗窃,且是致被害人死亡、重伤的直接凶手,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李玉胜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最后作出了核准判处被告人李玉胜死刑的裁定。
玉林中院在宣告上述裁定后,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抢劫罪犯李玉胜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