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手机微信的普遍适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方式也有所变化。近日,永善法院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并巧借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
原告孔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于2011年11月认识,不久后便同居生活。2012年8月14日,生育女儿王小某。2014年1月5日,双方到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码口老家共同修有房屋。但由于双方缺乏了解便草率同居,婚后又无有效的沟通,没有更好地培养和维系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永善法院大兴法庭,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王某离婚;女儿王小某由被告抚养,其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部分折抵抚养费。
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王某,得知其不仅同意离婚,也同意抚养婚生女儿,但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80000元,并多次提及到其并非故意不应诉,而是因路途遥远且请假恐失业。鉴于此种情况,承办法官决定通过微信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并提出了利用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组织双方调解的方案,此方案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
借助一部手机,巧借一个名为“原告孔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的微信群,巧用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承办法官组织了一场离婚庭前调解。在有序地发表完个人意见后,双方微笑着达成离婚协议。
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实现法官与婚姻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不仅符合司法为民的理念,更能减少“被离婚”的现象,充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