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宁法院审结一例非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具有亲子关系。据了解,此案是盐城市首例由婚生子女提起的非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2009年2月,原告曹某某之母李某与被告曹某登记结婚,2010年4月李某生育一子即原告曹某某。2012年5月,李某与曹某经阜宁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曹某某随李某生活,由李某独自抚养,曹某对曹某某享有探望权。后李某与曹某之间因曹某探望曹某某一事产生纠纷,李某遂私自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其本人及案外人王某分别与曹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结论为支持李某与曹某某、王某与曹某某之间均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2016年7月,曹某某起诉至阜宁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被告曹某之间系非亲子关系。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只能是夫或妻,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