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争议上公堂,法庭调解即兑现

来源: 2017-04-25 19:21:11

 

为争夺120106元抚恤金,继子女与继母对簿公堂。近日,在永善法院大兴法庭法官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并及时督促兑现了120106元案款。

【案情】周某系某单位退休职工,其与前妻郭某生育了周某甲、周某乙、陈某,郭某去世后,其与刘某再婚,生育了一女周某丙。2015年9月,周某因病去世,去世后,所在单位给其遗属抚恤金120106元。对于这笔抚恤金的分配,双方当事人产生了分歧。后刘某的继子女周某甲等三人将刘某及周某丙告上法庭。鉴于抚恤金分配纠纷产生的主体系家庭内各成员之间,大兴法庭法官希望能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竭力弥补当事人之间的亲情裂缝。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周某死亡后单位给付的抚恤金120106元,由周某甲、周某乙、陈某各分得24000元,刘某分得30000元,周某丙分得18106元。达成协议后,在法庭的督促下,该笔抚恤金及时予以兑现。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抚恤金系死者死亡后,死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死者家属的带有精神抚慰和经济救济性质的补助,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其分配方式不同于遗产的分配方式。关于抚恤金的分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分配原则,但按照抚恤金的性质,应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割。本案中,刘某年迈,其分得抚恤金中的30000元,体现了抚恤金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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