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多给付抚养费 为哪般!

来源: 2017-04-10 16:31:09

 

“真是感谢你们法庭的同志,我知道多给付的这点子女抚养费,并不能弥补我曾经的罪过,不过希望你们能够将我的悔罪之意转达于他及孩子。”手持调解书的杨某十分愧疚地说道。近日,永善法院利用背靠背调解法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且原告自愿多给付一定的抚养费。

原告杨某诉称,她与被告付某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便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因当时自己未达法定婚龄,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直到2002年双方才到当地民政所补办结婚登记。2002年2月16日生育长子付某龙,2004年4月26日生育长女付某琴及次子付某发。婚后因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她于2012年3月离家外出。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请法院判决她与被告离婚;长女付某琴由她抚养,长子付某龙及次子付某发由被告抚养;3万元现金、房屋、土地作为付某龙、付某发的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付某辩称,其与原告杨某分居已达五年,同意与她离婚,但要求三个子女均由他抚养,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

为了更好地化解纠纷,尤其是妥善地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承办法官进行了实地走访与调查。为了避免双方正面相对而出现言语攻击、辱骂,甚至暴力攻击,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调解法”,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并严厉指出彼此的过错。

经过数次的真诚交谈,当事人彼此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尤其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则是对自己未尽到贤妻良母而予以深刻的检讨,但均表示感情犹如长江之水一去不复返,婚姻亦如此。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杨某与被告付某离婚;婚生长子付某龙、次子付某发、长女付某琴由被告付某抚养,由原告杨某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并当庭兑现。

 

相关关键词: 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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