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然有人说钱财乃身外之物,但是金钱对每个人来说都很重要,尤其是当今社会,离开金钱就好似寸步难行,由此,人便会产生对金钱的贪欲,哪怕只是一时的贪念,都可以将人推入违法甚至犯罪的境地。
2016年10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趁本村孟某某不在家时,从其家大门护窗进入卧室,将孟某某的银行卡盗走,并在伍寨乡、昭阳区分三次将卡内的存款取走2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之妻代为退赔2300元给失主孟某某,孟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230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且已积极退赃,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金钱不是万能的,人生的可贵之处是精神,是志气,即使穷困也应独善其身,以正确的方式合法的劳动,脚踏实地赚取钱财,哪怕生活清苦,亦觉心安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