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的丈夫何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妻子段某与五个子女相依为命。何某死亡后,村、社、司法所多次组织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2016年10月诉至永善法院大兴法庭。经一审判决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段某及其子女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判决生效后,经大兴法庭及时督促,永安保险公司主动将该款转至法院执行专户。现该款已经兑现。兑现后,段某感激地说:“我的孩子们学费终于有着落了!”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客观存在的一个难点,永安保险公司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彰显了该公司的责任与担当,犹如“执行难”洪流中的一缕清泉,弘扬了社会正气,传播了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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