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朋友圈满屏皆是“刺死辱母者”——22岁的于欢,用带血的刀刃捍卫妈妈的尊严,被判无期徒刑。相比前几天新京报那篇《一个自闭症少年的死亡之路》,这篇南方周末报道的《刺死辱母者》令人不忍卒读。
两个故事讲的都是弱者在极端环境下的遭遇,前者关于如何救助弱者,后者关于弱者如何自救。故事的主题是一样的:公正。
于欢案让舆论也达到了空前一致的愤怒,最高检迅速回应并介入调查。然而,需要重新审视的,不独是于欢母子的遭遇,更是他们所代表的中小民企身后,无法逃避的民间借贷噬人的狰狞。
于欢之母苏银霞,为了让命若游丝的企业继续喘息,向所谓地产商人吴学占借月息高达10%的高利贷以周转,尽管此后偿还额相当于本金两倍,仍无法彻底清欠。于是,涉黑团伙的暴力催债张狂登场。让于欢举起那柄绝望水果刀的,不仅仅是非法拘禁和极端侮辱,也是民间借贷滋生的贪婪与无耻。
从报道中看,杜志浩的结局完全是自作自受。事情闹得不可收拾,警察的失职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杀人伤人的是于欢不假,但不作为的警察更应该站在被告席上。
事情并没有按应该的方式发展,火上浇油的是法院判决。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法律的事外行本不应随意置喙,但这份判决是怎样一种强人作难!被11个催债人员围堵,遭遇那样的侮辱,却要责怪其“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试问,主动权何曾在他手上!不怪催债人员不该制造冲突,不怪警察不能化解冲突,偏要怪被逼到极点的受害人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对方未使用工具”又岂是否定正当防卫的理由?照这么说,徒手杀人难道就不算杀人了?杜志浩等人之前的所作所为已足以表明他们对于欢的生命安全构成了真实可信的威胁。
更可疑的是,由派出所已经出警推导出“危险性较小”。警察并没有将于欢母子带至安全区域,而是把他们留给了坏事做尽的催债人员。此外,前一天也出了警,但第二天的催债手段反而升级,更加证明这一逻辑的荒谬。
此案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都不容低估,不能不考虑判决会向社会传达怎样的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
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我并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一个救助不了弱者又不允许弱者自救的社会,是何其悲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