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一切是我自己造成的,都怨我没有珍惜法官给的机会”。此话出于永善法院法官调解一起原告两度诉请离婚的现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且看如下案情:
唐某与丈夫龚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而相识,随后组成家庭共同生活,五年同居生活,她们儿女双全。2011年3月双方到民政所补办结婚登记,原本以为双方已然逃过了婚姻之痒,然而这只是唐某的一厢情愿,等待她的却是丈夫的恶言相向,甚至是拳脚相加。为了摆脱此种痛境,她于2014年6月向永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丈夫龚某离婚,同年8月法院以为子女营造一个双亲齐备的生活环境,给予其夫改过机会而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丈夫龚某仍然不思悔改,不履行父亲、丈夫的职责。故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龚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已经分居两年半,被告不珍惜机会挽救婚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
不准原被告离婚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书,是希望夫妻双方珍惜婚姻,但如果夫妻之间仍无法相处,不能拯救一段已然破碎的婚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婚姻当事人倒不如遂其愿,毕竟曾经相爱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