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真诚信仰,司法的公信源自人民的内心信赖。
全面深化改革,既要改革又要发展。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求法院必须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好经济社会关系。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正司法,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工作中的负面影响,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目前司法领域中仍存在腐败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权异化是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的主要弊端,集中表现在“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和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权地方化的表现是:地方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免、人事由本地党政部门管理;法院的财政预算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司法权地方化使司法权成为贯彻当地政策、摆平地方事务的保障,法院成为部分党政领导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另外,由于对司法职能的“质的规定性”认识不清,实践中经常将行政执法活动的规律适用到司法活动中,导致司法活动行政化。司法权的异化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二是审判人员素质问题。法官应该是法治的化身,法官之于法治的意义,甚至远远超过了任何法律规范本身。法官的道德与学术品质将直接影响人们的法治理念的建立,影响人们对法院裁判的认同。“由于法律专门化程度的提高,法律将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然而目前,部分法官欠缺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公正的司法理念,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诱惑,漠视当事人利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三是法院系统内部体制问题。一些地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得不到保障,主审法官没有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法官的政治待遇和裁判力高低取决于法官的行政级别;审判职称的评定基本上是论资排辈,与审判工作实绩脱钩;错案责任追究制执行不力,相关制度不健全。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展望未来,相信人民法院将以更加有力的改革举措和担当意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