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贿罪案件,被告人鹿某某被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鹿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02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蒋某某行贿107.6012万元,以此与蒋某某处好关系,以便日后得到蒋某某的关照。
被告人鹿某某到案后退款402000元,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鹿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合计人民币107.601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鹿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0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法律规定以被告人鹿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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