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流产,医疗费由谁承担?

来源: 2017-03-13 10:49:12

 未成年便与他人同居,私自流产所产生的医药等费用如何承担?近日,永善法院利用公平责任原则,妥善处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2016年3月,家住永善县大兴镇的刘某,刚满15周岁便与孙某同居生活2个多月。双方分手时,刘某已怀有身孕。刘某到医院流产,产生1万多元的医药等费用,且此次手术导致其右侧输卵管切除。
“刘某不听话,不好好在校念书。她与孙某认识后便到孙某家生活,刘某实质上已成为孙某家的家庭成员。刘某流产所产生的医药等费用,应由孙某承担。”刘某父亲认为孙某有义务承担刘某流产所产生的医药等费用。
“我通过 QQ,与刘某认识并同居。我家按农村风俗,向刘某家送了酒水等礼品。同居生活2个多月后,刘某便外出,不再回来。刘某电话告诉我,是她父母逼她流产的。刘某流产,未征得我的同意,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应由刘某自行承担。”孙某对刘某私自流产的行为很不满。
庭审中,双方对刘某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的承担寸步不让。
法院综合考虑刘某与孙某未达法定婚龄便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流产为人身伤害极强的行为,如刘某无此意愿,流产无法完成。双方未形成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且双方同居时间也很短,没有财产上的混同等因素,认为孙某没有法定义务为刘某支付医疗费。但考虑到刘某无收入来源,独自支付医疗费生活困难。同时刘某刚满15周岁,流产导致右侧输卵管切除,对刘某身体及心理造成的影响极大。刘某与孙某未达法定婚龄便同居怀孕,双方对此都有责任,如果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全部由刘某承担,有失公平。故孙某应补偿刘某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一半为宜。
法官寄语:对妻子流产所产生的费用,夫妻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并不多,因为无论是哪一方承担,都是从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付,犹如从左衣袋或右衣袋掏钱一样,都是一回事。但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来说,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费用应由谁承担。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但未婚同居,特别是未成年人同居,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还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同居怀孕流产,双方都应负有责任。本案中,刘某与孙某不是夫妻关系,孙某对刘某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但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考虑到刘某未成年便流产且导致右侧输卵管切除,身体及心理造成的影响极大等情况,根据公平责任裁判,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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