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来的身份”不管用

来源: 2017-03-13 10:42:47

 

妹妹办婚宴,可结婚证上新娘却是姐姐,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家住黄华镇鲁溪村的张某到永善法院黄华法庭起诉离婚办理受理手续时,负责立案的法官发现,原告张某提供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和结婚证上载明的姓名、身份证号不一致。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下,张某道出了实情。

原来在2010年7月,张某与陈某在老家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张某没有达到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眼看宝宝就要出生,为了及时办理户籍手续,其便借用了还未结婚且长相跟自己很相似的姐姐张某某的身份证在婚姻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因和丈夫陈某感情出现了问题,因此起诉法院要求与陈某解决婚姻关系。了解情况后,负责立案的法官告知张某,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后是不能以离婚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并耐心的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对其这种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张某低着头接受了批评,表示不再起诉离婚,而是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撤销后再来解决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最终,一起闹剧在法官们的释法明理中得以收场,但张某还得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奔波于下一个审判。

法官释法:现实生活中,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及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民政部门相应的辨别权利,使得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况甚多。《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结婚登记瑕疵是指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除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外,还包括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等情况。当然诸如结婚证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有误等一般瑕疵,当事人是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的。结合本案,作为实际共同生活人的张某要求起诉离婚,因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应告知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如释明后当事人仍然坚持起诉的,则应当驳回起诉。若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法院可以依法继续审理。

 

相关关键词: 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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