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在来安县雷官镇某地的河沟边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用木棍击打被害人杜某某面部,致杜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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