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辜其坤)
离婚案件中,如何保障子女利益最佳化?近日,永善法院法官合理利用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并妥善处理好一对双胞胎子女的抚养问题。
原告孔某诉称,其与谢某2006年在江苏打工相识、相恋并同居。2008年10月30日,生育长子谢某某。2009年10月27日,双方在码口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6月9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谢欣某和谢青某,此事加剧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进程。2016年8月后,丈夫谢某不仅对子女的学习生活不予照管,还经常对自己施暴,要求与谢某离婚,长子谢某某由谢某抚养,双胞胎女儿由其抚养,谢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谢某与其分别将各自的移民长效补助卡赠与谢欣某、谢青某。
被告谢某辩称,其于2016年也提起过离婚诉讼,既然现在原告坚持离婚,同意与之离婚,但婚生子女均由自己抚养。
经过认真分析,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妥善处理孩子抚养权以及子女抚养费支付问题,法官适用未成年人利益最佳原则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所谓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指社会组织或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关的人,不仅在进行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问题立法亦或是在处理未成年子女相关事务时,都应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优先化的原则,把实现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真诚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孔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婚生长子谢某某由被告谢某抚养,双胞胎女儿由原告孔某抚养,被告谢某向原告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止;原告孔某将其所有的移民长效补助款赠与婚生次女谢青某,被告谢某将其所有的移民长效补助款赠与婚生长女谢欣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