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职能?

来源: 2017-02-16 16:57:33

 

近日,江西信丰县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胜利召开,全体会议上,代表们建议,要继续加强法律监督,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为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力。(2月14日正义网)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国家和人民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监督权成为人大的一项基本职权,行使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履职是否到位。

现实中,人大作用发挥还不尽理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主动参与程度不够;二是发现问题力度不够;三是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方法不够。

为什么说主动参与程度不够?就人大的职能而言,是国家和人民的“直接代理人”,应当积极主动加强对“一府两院”行政司法的监督检查。大多数时候却是,人大常委会代替人大履行了这一职能,由主要领导干部带队进行监督检查,次数和力度还有所欠缺。另一方面,少数领导干部以完成任务为目的,将监督检查当作一种机械性任务,走马观花式地参与,也让监督检查的效果大打折扣。

为什么说发现问题力度不够?虽然人大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履行监督职能,但同样也是国家机关,与“一府两院”有着紧密的交集,实际上,都是按照地方党委的主体思路和要求开展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即便发现重大问题,有时碍于面子也选择不曝光。个别干部为了不得罪人,甚至抱着“你好我好大家好”、“多插花少载刺”的思想,以表面问题代替实质问题,公众难以真正了解行政司法工作开展情况。

为什么说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方法不够?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无法跳出既定的路线框架,提出的措施必须符合地方党委的意图,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现实中人大是按照党委既定的思路在行事,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原则,在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方法时,大多数时候还是以满足党委的意图为目的,往往造成提出措施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效果打折扣,或者难以付诸实践。

仔细分析,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还是在于人大职能“被扭曲”了,作为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受到制约难以充分表达民意,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从根本上对症下药,设置部分专职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受体制过多制约,畅通专职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建议渠道,为他们行使权力创造条件。

 

相关关键词: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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