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修法保护生二胎妈妈 产假普遍延长最长158天

来源: 2017-08-14 11:29:42

 

目前,陕西省正在就《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自“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多个省份先后修订相关实施办法。

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的专门立法。

以产假为例,国务院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各地通过修订实施办法,延长了产假,达到138天至158天,其中西藏的产假是最长的。

劳动合同不得限制生育

针对女职工在薪酬待遇、晋级评奖等方面可能面临的性别歧视现象,广东省、浙江省、江西省、山西省、甘肃省、北京市划定了“红线”,标明出“雷区”,架设起“高压线”。

作为目前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广东省规定,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得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不得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在甘肃,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亦不影响晋升工资。

在江西省和山西省,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职称等行为。山西省同时明确,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北京市则要求,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

 

相关关键词: 产假 妈妈


相关文章

用户登录

注册会员享受:超低价格发稿       忘记密码



Copyright © 2013-2019  财通社软文推广平台       
             
   关于我们 商务合作 版权申明     联系我们:
562 6623@qq.com

客服QQ:562 6623 

  联系邮箱:29 59 11 57 8 @qq.com 豫ICP备20005723号-1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