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到巢湖市某商场的一家店铺内,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店内椅子上的钱包盗走,因孙某某发现钱包被盗,追至该商场一楼,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该钱包内有现金108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到来安县新安镇鼓楼口一家服装店内,趁被害人赵某某未注意,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店内沙发上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633.6元、千足金项链一条及银行卡数张。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千足金项链价值1649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在地图中查看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6日被蚌埠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36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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