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谋使用假币 法网恢恢被抓获

来源: 2017-05-31 16:58:20

 

5月31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持有、使用假币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李某甲所有的车牌号为X牌轿车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携带39000元假币在安徽省来安县使用。2016年7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伙同王某某、朱某某在来安县六家店内分别采用“调包”的手段用假币购买小额商品骗取真币,各使用100元假币一张,共计使用假币600元。

2016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商量再次组织人员携带假币外出使用。8月某天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X牌轿车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伙同王某某、朱某某驾车携带之前剩余的35300元假币至安徽省宿州市,继续采用“调包”的手段使用假币。次日,公安机关在宿州市将正在作案的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抓获,并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冠字号为F1C88938的百元面额人民币344张,从被告人刘某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搜查出冠字号为F1C88938的百元面额的人民币8张。2016年9月份,经中国人民银行来安县支行鉴定,上述352张人民币为假币,该352张假币。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已使用1张百元面额的假币购买了价值20元的袜子一双,并骗取80元真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关键词: 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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