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证岂能擅自填写

来源: 2017-04-06 14:44:21

 

在土地经营权证的空格栏擅自填写地块名及四至界限,持该证起诉要求他人返还该地块,最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家住永善县码口镇的郭某,称农村土地承包到户时,其取得张家坪子(地块名称)的土地经营权。其女儿出嫁后,由于缺乏劳动力,便将该地块无偿给宁某耕种。现该地使用价值上升,其向永善法院起诉要求宁某返还该地。

审查证据时,法官发现土地经营权证上该地块及四至界限书写的字迹与郭某的字迹很相似。经询问,郭某承认该地块名称及四至界限确为其在经营权证的空格栏处擅自填写。

法院认为,郭某要求宁某返还地块,而在其提交的土地经营权证中,地块名称及四至界限系其擅自填写,不能认定郭某对该地享有经营权,郭某对该地块是否享有经营权及该地块的四至界限,应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郭某起诉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于是对郭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法官寄语:对农村土地提起侵权诉讼,首先得证明对争议的地块享有经营权。即起诉侵权的前提是要证明对争议地块享有用益物权,即得有关部门已经确权的,且四至界限明确的权利凭证,否则便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相关关键词: 权证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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