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度理应被摒弃

来源: 2017-02-17 11:38:36

 “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营业执照,擅自收购玉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2月13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认为不构成犯罪。(2月17日,央视)
王力军之所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是因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的规定。王力军之所有在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中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是因为其没有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之规定。为此,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一个国家到底用什么作为管理国家的通用制度?这个制度应不应该有着一致性?
法律法规应该成为管理国家的统一尺度。国之重器在于法律,法律的尊严在于人人平等,更在于它的权威。在法律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各种管理制度,尤其是地方法规,一定要有着准确的法律依据,切不可肆意添加进一些人为的因素,尤其是地方党政的人为因素。而王力军案件就说明了在我们的许多地方的确存在着规章制度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我们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时就没有参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换一句话说,在国家管理上应该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切不可政出多头,不知所以。
量刑的唯一依据应该是国家法律。当一个案件发生后,当法院受理案件或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首先就是要比照国家的相关法律,一定要在国家法律中找到依据,地方规章制度一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时候,我们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否则,就会本末倒置,造成冤案,给党和政府造成不必要的不好影响。
总之,法律才是法院量刑的唯一依据,一切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法规或制度都应该为法律让道。只有尊重了法的权威,人人平等的社会才可能真正实现。(随遇而安)
 

相关关键词: 规章制度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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